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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耀纯:关于外观设计纠纷二审案件再审审理法院问题研究

2023-04-23

一、法律法规研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二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第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鉴于此,外观设计案件二审审理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外观设计纠纷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审理法院存在如下情形:


(一)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纠纷二审案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提起再审程序[2],其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3],但在适用法律错误或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4],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审查或在满足法〔2021〕242号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下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5]。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在满足法〔2021〕242号通知第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提审,在满足法〔2021〕242号通知第十四条第二款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提审。[6]


(二)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纠纷二审案件,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类案研究


经检索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并限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为案由、审批程序为再审、裁判日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今[7]、关键词为二审上诉人,筛选出案例27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15篇(占比55.5%),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12篇(占比44.5%)。在将裁判日期变更为2020年4月2日至2021年10月1日,其他搜索限定词不变的条件下,筛选出案例129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123篇(占比95.3%),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6篇(占比4.7%)。虽然前述案件裁判文书中并未明确阐述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再审案件的理由或法律依据,但自法〔2021〕242号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实施以来,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再审审理权限已不再收归于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纠错的功能定位逐渐凸显,其审理的再审案件占比显著上升。


三、总结


关于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纠纷二审案件,当事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情形下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关于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外观设计纠纷二审案件,当事人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但在适用法律错误或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可自行审查或交由原审法院审查,但在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存在具有指导意义、存在裁判分歧及其他情形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第二条: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第十四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1〕242号)于202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于2021年11月29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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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江耀纯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江耀纯律师曾在知识产权行业任职20多年,办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案件数千件,和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诉讼案件数十件,具有十分丰富的知 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2020年加入德和衡深圳分所,曾经和目前服务的主要客户有:华为技术、中兴通讯、比亚迪、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科列、太辰光、珠海茂田、 旺龙智能等。具有理工科和法律综合思维,尤其擅长代理专利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 讼案,擅长抓住发明创新实质,说理透彻,在最高法有四连胜的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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