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按语: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或者说刑事合规,自2020年3月在六家基层检察院试点,到目前在全国各地全面铺开,已经过了三年。三年以来,这项重大刑事司法改革势如破竹,但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反思与质疑,这都是新生事物落地后的通常阶段,也符合事物发展和人们认知的客观规律。但无论如何,今年“两会”后,从中央到地方释放的信号都表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只会前进,不会后退,只会发展完善,不会因噎废食。有鉴于此,本文拟梳理三年来这项改革的实践成果及现状,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做出一些展望。
一、刑事合规的现状
在法律规范方面,虽然刑事合规尚未正式立法,但经过三年的试点,中央层面已经出台了四项涉案企业合规相关司法文件,印发了四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案例;同时各地因地制宜,也陆续出台了适用于地方的企业合规相关规范文件。
☞2021年6月3日《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 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 2021年11月25日《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选任管理办法(试行)》
☞ 2022年4月19日《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在案件办理方面,根据今年两会期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截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相关案件5150件,结合最高检印发的四批典型案例以及相关司法文件,本文对刑事合规的开展现状归纳如下:
(一)案件类型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共计20起典型案例的来看,基本上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会涉及到的各类罪名。
从涉案主体来看,有15起案件是单位犯罪,有5起案件是纯粹的自然人犯罪,具体包括:
☞第二批典型案例四“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第四批典型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第一批典型案例三“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第三批典型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
☞第四批典型案例四“北京李某某等9人保险诈骗案”
上述5起案件,虽然是个人实施的,但由于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同时暴露出企业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因此也展开了对企业的合规整改。
从法定刑的轻重来看,有7起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重罪案件启动了企业合规:
☞第一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二:上海市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一:上海J公司、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五: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第二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六: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二: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
☞第三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四:广西陆川县23家矿山企业非法采矿案
☞第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
(二)涉案企业类型
在国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践中,该制度主要面向大型企业、跨国企业,但在我国当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刑事合规制对适用企业的规模并无限制,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民营企业及涉企犯罪的实际情况,至少在当下及可预期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仍然会一体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企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四批典型案例所涉及的企业,既包括大型民营企业,也包括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为了体现平等保护的政策,在最新发布的第四批典型案例中,还包含了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当然,各类企业对合规整改制度的一体适用并不代表在适用时完全机会均等。在这20起案例涉及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在启动合规整改制度时占据明显优势,其中不少企业为当地乃至整个行业的重点企业、龙头企业以及纳税大户,拥有多项专利,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这与刑事合规的政策背景和制度改革旨趣密切相关。
(三)合规程序
四批典型案例在部分合规程序方面的情况如下表:
1.合规模式
在实践中,刑事合规有两种模式,一是“酌定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即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或者自然人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同时,向涉案企业提出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检察建议;二是“附条件不起诉+合规考察模式”,即检察机关为涉案企业设立一定的考察期,并根据其在考察期内的合规整改情况,再作出对涉案企业或相关责任人是否起诉的决定。在20起典型案例中,仅有第一批的3起典型案例采取了检察建议模式,更多的则是对涉案企业进了合规考察之后,再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况,可以说合规考察模式已经成为了常态。
2.启动方式
刑事合规的启动,包括检察机关依职权决定启动,检察机关依涉案企业、人员及其辩护人等主体申请启动,检察机关依其他办案机关建议启动三种模式。从四批典型案例来看,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不断推广、法律实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合规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有关,可以预见,未来依申请审查启动合规的案件比例,将会占据主流地位。
同时,对于案件达到定罪条件,当事人及涉罪企业希望通过程序出罪或者较大幅度降低刑事责任、追求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的,主动向办案机关申请启动合规整改机制,也是办理涉企犯罪案件律师的当然义务。
3.启动阶段
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程序的,个别案件如:第二批典型案例二“张家港S公司、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因涉及到挂案清理的问题,在侦查阶段即启动并完成了合规整改程序,最终公安机关撤案处理。还有的案件,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正式启动合规整改程序,但将准备工作前移至侦查阶段,不仅因此获得了不批捕决定,还为有效合规争取到了足够充分的时间。如:第四批典型案例三“山西新绛南某某等人诈骗案”。这就提醒我们,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一定要心存“合规”意识,判断案件是否适宜启动合规整改程序。
4.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情况
2021年6月3日《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发布,自此之后的典型案例,几乎都适用了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根据最高检工作报告中发布的数据,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5150件合规整改案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件有3577件(占全部合规案件的69.5%),可以预见,除非是对小微企业采取与其案情、规模相适宜的简式合规模式,由检察机关进行合规考察,不涉及第三方监管(如第三批典型案例三“江苏F公司、严某某、王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适用第三方监管进行整改将是常态。
5.公开听证情况
听证程序虽然不是一个必经法定程序,但实务中,绝大多数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前,都进行了听证,从最高检发布的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来看,设置一定合规考察期限、采用“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推进合规整改的案例,在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前,几乎都召开了听证会。因为组织召开听证会,更有利于对刑事合规情况进行一个更为全面、客观的考察与评估。
(四)刑事合规带来的法律效果
在20起典型案例中,对于整改成功的涉案企业,其法律效果有如下四种情况:
对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均不起诉:15起
对涉案企业及涉案人员提出从宽处罚:3起
对涉案企业不起诉,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1起
部分涉案人员不起诉,部分涉案人员从宽处罚:1起
从典型案例来看,不起诉的案件还是占据绝对优势的,这与我们对刑事合规制度整体法律效果的感知也是契合的,目前仍处于政策激励期,对于合规整改合格、能够依法从宽至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对此并不吝啬。但也有部分案件得到了从宽处罚的结果,这些案件一般为重罪案件。
二、对刑事合规的展望
今年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两会”以后,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进一步释放保护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的强烈政策信号。4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广东深圳召开第十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该次论坛以“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与检察履职”为主题,围绕企业合规前沿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实践探索、基础理论以及合规立法完善等议题展开探讨。可见,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作为一项依法帮助企业“解病灶”,引导企业“走正道”的伟大工程,即使短时间内未正式写进法律条文中,但发展前景绝对不容小觑。对这项业务,本文有以下几点展望与予以分享:
(一)案件类型:重罪案件比例或将继续增加
由于企业合规目前尚未正式写入立法,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合规不起诉案件是基于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做出的,因此要求犯罪情节轻微。但实际上企业合规并不等于“合规不起诉”,从典型案例来看,也有一部分是以提起公诉、从宽处罚来处理的,这就为重罪案件适用合规整改留下了较大的余地。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2023年1月16日就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四批)答记者问时也指出,“在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中,法定刑三年以上案件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的案件所占比例逐步上升。”这也意味着将有更多的涉企犯罪可以纳入合规整改的范畴。
(二)涉案企业类型:民营企业为重点,国有企业比例或将上升
在20起典型案例涉及的49家进行合规整改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据绝对优势,国有企业仅有2家,这也是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政策导向的结果。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10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明确指出,要“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粮食购销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3月27日全国巡视工作会议暨二十届中央第一轮巡视动员部署会则进一步强调:“对中管企业开展常规巡视,要聚焦企业党组织坚持党对国有企业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着力查找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这意味着,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将会是今后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方向。
这同样意味着,国有企业反腐败合规体系建设将日趋重要。因为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本身就是一个发现犯罪原因,消除犯罪因素,有针对性的建立一套合规管理体系,让企业走上合法运营、健康发展的过程,也即所谓的从“治已病”到“治未病”。无论是企业本身犯罪还是企业高管犯罪,都暴露出了企业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这或许也是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矛盾所在。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张晓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2023年,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扩大办案规模,拓展案件范围,丰富案件类型,提升合规质效。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国有企业、大型企业、跨国企业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改革,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因此,对国有企业开展合规体系建设,在未来的工作中将大有可为。
(三)合规程序:审判阶段的重要性或将日益凸显
自2020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以来,检察机关是制度落地、发展的首倡者,也是最重要推动者,具体个案的刑事合规整改最主要工作也是在检察环节完成。但从今年三月,从中央到各地法检一些会议来看,就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这项工作尔言,审判阶段的重要性将日益凸显,未来法检合作或将成为常态。
首先中央层面,今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调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张军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可以研究同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随后几天,张军院长在调研海淀法院时进一步强调,“商事、刑事涉企合规改革,不只是检察机关的事,法院也要参与发挥作用。”
地方层面,部分地区的法检就有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合力推进,也初具共识。
4月3日,湖北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党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在审判环节的相关问题,原则通过了两院《关于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4月上旬,辽宁省高院和省检察院召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联席会议。围绕改革工作涉及的程序对接、证据审查、裁判文书论述以及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双方表示要着力推进法检各项工作顺畅高效衔接,推进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
4月11日,江苏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涉案企业合规工作协同协作的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从程序衔接、证据审查、文书表述、审判阶段合规工作开展、中长期效果考察等五个方面提出工作原则与具体要求。
4月13日,黑龙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联合制定《关于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办法(试行)》,明确了涉案企业合规范围、审查重点、适用原则和职能延伸重点,对审查涉案企业整改彻底到位、评估涉案财产查扣冻适当性、调整涉财产强制性措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开听证、判后职能延伸四个方面进行了工作创新,力促“能合规尽合规”。
这意味着法院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成果将不再是“坐而受之”,而是转变为主动、深度的参与其中。具体可能会有如下体现:
1.对于提起公诉的合规整改案件,法院将进行合规整改有效性审查,把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这其实涉及到了法院和检察院如何进行程序衔接、如何互认合规标准和合规成果的问题,对此,辽宁省高院和省检在联席会议上,已经就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程序对接、证据审查和裁判文书论述等进行了深入交流。而江苏省两院联合印发的《纪要》,也对此予以明确:
《纪要》第四条:对于有效合规整改的涉案企业、涉案个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在量刑建议书中明确表述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有效的,可以将合规整改合格作为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参照量刑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确定从宽处罚幅度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纪要》第五条:企业合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纳入法庭审理。人民法院可以针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量刑建议等,组织出庭公诉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依托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合规整改情况进行审查。
2.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基点,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这项工作向前提前至侦查阶段,向后延伸至审判阶段,推动企业合规在刑事诉讼的全流程适用。充分利用好刑事诉讼程序中各个阶段的期限,延长合规考察期,达到有效合规的目的。
如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件,[1]和以往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召开合规听证验收会不同的是,本案系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召开的企业合规整改评审会暨判前社会效果评估会。并组建了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界学者、环境保护高级工程师、企业高管、环境执法工作人员等共同参与的专家团队进行评审。最终根据A公司、沈某某等人自愿认罪认罚、合规整改情况、专家评审意见等,法院对A公司及涉案人员酌情从宽及从轻处罚。
3.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开展合规建设的企业,可在审判阶段启动企业合规整改的工作。目前已经存在审判阶段启动刑事合规的司法实践,如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3月9日启动的一项合规整改案件,由于2021年3月湖北省被确定为第二起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省份时,该案已经被移送至法院,综合考虑各项情况,经审查评估,2022年3月9日,正式启动对企业的合规考察,检察院邀请法院全程参与企业整改过程。在此期间,检察院会同法院、第三方监管团队,指导企业修改完善合规计划,确保制度漏洞弥补到位,合规风险防范到位。考察期满,经第三方监管团队评估合格后,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对涉案人员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2]该案虽然有时间因素造成的特殊背景,但也为审判阶段启动刑事合规开创了先河,未来对于合适的案件,未尝不可在审判阶段启动合规整改。江苏省两院也对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的相关事宜达成了共识:
《纪要》第七条:涉案企业、涉案个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开展合规整改,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适宜开展的意见,并综合考量案件具体情况、合规必要性、可行性、审理期限等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审判阶段决定开展企业合规整改的,一般由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人民法院给予必要支持;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人民法院直接组织开展合规整改工作。
4. 可能出现新型合规推动模式:涉案企业及负责人在审判阶段做出合规承诺,在法院判决后,进行合规整改。这一模式有些类似于早期的“酌定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只不过在审判阶段则变成了:法院对企业负责人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后,其做出合规承诺,并在检察机关与法院的指导下、在当地第三方监督组织的监管下,进行企业合规建设。目前尚未在实践中看到此种合规推进方式的应用,但在犯罪原因较为轻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规整改,但审判期限又不足时,未尝不能采用这种模式。在法院判决之后,利用当地已构建起的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引导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并强化对企业合规整改中长期效果考察,发现涉案企业或者个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合规启动和验收标准将更加严格与规范化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这项工作,目前已经推进了三年,在启动方式上也从早期检察机关征求涉案企业意见、启动合规整改程序,逐渐转向为涉案企业一方主动申请合规、检察机关考察后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合规,已然从辩方市场转向了控方市场,从“要我合规”,转为“我要合规”。在启动条件的考察方面,越来越严格;在合规验收方面,评估标准越来越规范与精细。这一点,在第四批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就可见一斑。
在第四批的5起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除了考虑涉案企业的社会贡献、在当地以及行业的影响力外,被害人的意见,涉案企业是否已经开始主动整改、自我纠正,都是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合规的考量因素。
道理也很简单,在启动合规之前,涉案企业所做的准备工作越多,也就越能彰显出其强烈的合规意愿和改过自新的态度,也就越能说服办案机关。
合规验收也是如此,是真的进行了有效合规整改,还是仅局限于纸面合规,在趋于灵活与规范化的验收标准下,将区分的更为明晰。刑事合规如果不能避免形式整改、纸面整改,则其必然会陷入正当性的质疑中,不仅会成为涉罪企业不当脱罪或者降低刑事责任的渠道,同时也会引发廉政风险。事实上,实践中已经在制度构建与个案审查中注重“后半篇文章”,通过“双听证”、“飞行检查”等措施,确保涉案企业真合规、真整改。这对我们合规顾问的专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简单配合检察机关“走程序”而实现合规整改成功目的,难度会越来越大。
注释:
[1]《以司法之力推动合规建设∣上虞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载微信公众号“上虞法院”,2022年3月15日。
[2]《帮助企业“解病灶”引导企业走“走正道”——湖北检察办理首例审判阶段启动企业合规案件》,载《湖北日报》2023年3月26日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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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周金才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业务中心总监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实务导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商事犯罪中心副主任
周金才律师自1991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三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承办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逾千起各类案件,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辩护、刑民交叉、刑事控告、刑事合规业务。周金才律师承办案件过程中,提出和践行“立体辩护”思路,众多案件取得了全案无罪、部分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实报实销、不起诉、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等良好结果,以专业、敬业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认可,其中,部分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较大影响,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地方电视台及《法治日报》、《北京青年报》、《澎湃新闻》、《红星新闻》等多家媒体予以报道、转载。
周金才律师承办的部分案件中,有河南省万客来有限公司董事长侯某某非法占用耕地、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得到最高层领导关注,经三次辩护最终三罪皆无);山东省德州市某公司董事长满某某先后被控合同诈骗、诈骗、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历经四次辩护,全案无罪,获评2019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山东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巨额骗取贷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弹药案(部分无罪);全国劳动模范、辽宁省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某骗取贷款案(实报实销);中共河北省某市委书记系列巨额受贿案中张某某受贿案(公诉机关建议量刑14年,一审大幅度减轻处罚为9年);北方某省牛某某等20人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全案脱“黑”,部分罪名无罪);内蒙古自治区秦某某等12人被控恶势力案(为第一被告人辩护,二审开庭并全案改判);北京某投资咨询公司总裁吴某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无罪,总刑期由原判16年减为7年);北京某进出口公司股东张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当事人审前被取保候审,一审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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