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本国企业伪瞒报价格、数量、原产地等方式进口货物,故意偷逃关税牟取利益的,是以走私犯罪予以定性处理?或是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以没收货物、行政罚款等方式予以行政处罚?日本对贸易欺诈行为的处罚,与我国低瞒报价格、数量,以及伪报原产地偷逃税款的走私刑事责任相比,有何不同?下面,我们先来看三个实证案例,再作简评,供各位参阅。
案例1虚报进口猪肉价格走私案(案例来源:裁判所-Courts in Japan)
案情简述: 被告A是一家总部位于兵库县的股份制公司,从事进口肉类和畜产品等业务;被告B是被告公司的代表董事,全面负责被告公司的业务;被告C是从事进口肉类等业务的个体商户。被告人B和被告人C共谋欺诈性地逃避被告A公司从爱尔兰和其他国家进口外国冷冻猪肉的关税。A公司通过报关员向东京海关大井分署负责人等提交了一份采购订单,其中每公斤猪肉的单价被提高到接近分歧点的价格。日本对进口猪肉实行差额关税制度,即当进口价格低于从量税限价时,对每公斤猪肉征收计量税,超过从量税限价又未超过分歧点价格,从量税率调整为基准进口价格与计税价格之间的差额;当进口产品的价格高于分歧点价格时,就会征收一定税率的从价关税。
根据《关税临时措施法》第2条,以及附表第1-3和附表第1-3-2的相关规定,A企业存在高报价格以偷逃关税的欺瞒行为,并提交了一份虚假的进口报关单,通过欺诈行为逃避了共计940,879,300日元的关税。
案件处理:日本《海关法》第2条规定:走私是指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非法途径将货物进出口、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欺诈以逃避关税等法定手续。走私行为包括:未申报、申报不实、故意隐瞒、伪造文件等。《海关法》第110条规定,以虚假或不正当行为获得关税免除或退还的;对应纳关税的货物采取不正当手段未纳税而进口的,应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兼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A公司采取价格欺诈偷逃关税,属于走私行为,被处以5000万日元的罚款;B被告人和C被告人均被处以10个月监禁和1000万日元的罚款。被告人B和C不能全额支付罚款,都应被拘留在劳役场,每1天折抵100,000日元。
案例2高报价格偷逃滑准税额走私案 (案例来源:裁判所-Courts in Japan)
案情简述:被告公司A从事肉类的进口和销售业务,被告B是被告公司的代表董事,被告B以A公司名义从丹麦王国进口冷冻猪肉时,欺诈性地高报价格逃避关税(价格超过分歧点,征收较低的从价税)。被告A公司先后共计进口823批次,向海关申报的猪肉价格超过价格分歧点,共计申报价格13,087,062,033日元,缴纳关税仅562,684,900日元。
但是,上述进口猪肉的实际进口价格为7,114,427,755日元,应当缴纳关税为6,524,244,300日元,故被告公司偷逃关税为5,961,559,494日元。
案件处理:被告公司A,虚假申报价格,偷逃关税59.6亿日元,根据日本法律规定,该公司被处以2.5亿日元罚款;对被告人B处以3年6个月的监禁和2,500万日元罚款。
对被告人B拘留天数110天,计入有期徒刑。被告人B不能缴纳罚金时,按5万日元换算为1天劳役,将该被告人拘留在劳役场。
案例3伪报进口商品编号偷逃关税案(案例来源:裁判所-Courts in Japan)
案情简述:被告A是有限责任公司,从事鞋和鞋材等的进出口业务,B是该公司的代表董事。B在进口游艇用皮短靴的过程中,存在以虚假申报的行为,声称进口货物是没有防水功能的皮短靴(关税率较低的游艇用皮短靴),实际上具有防水功能。被告A公司,通过报关员进口了3001双无防水功能的皮短靴和2999双具有防水功能的游艇用皮短靴。向海关缴纳了关税、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的金额分别为1,427,900日元、892,700日元和223,100日元。
但事实上,A公司进口的总共6000双皮短靴是用于体操、比赛和类似用途的鞋类,并均具有防水功能。应缴纳关税、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分别为214.17万日元、41.8万日元和10.45万日元。被告人少缴关税713,800日元。
案件处理:A公司被处罚款150万日元,被告人B被判处1年监禁,自本案审理终结之日起缓期三年执行刑罚。
简要分析
1、 贸易欺诈和非法途径偷逃关税,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都是走私行为。
根据日本《海关法》第2条规定,走私是指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非法途径将货物进出口、未按规定申报或故意欺诈以逃避关税的行为。走私行为包括:未申报、申报不实、故意隐瞒、伪造文件等。
非法途径进出口,是没有经过设立海关的申报渠道,将应税货物从海上直接运输入境,未缴纳关税的行为;故意欺诈逃避关税,是经过海关的申报渠道,但故意虚假申报数量、价格和原产地等少缴关税的行为,上述故意偷逃关税的行为,根据日本法律规定,都是走私行为。
从这一点来看,日本走私行为与我国走私行为的界定基本相同,将贸易欺诈行为,即故意瞒骗海关偷逃关税的行为,如伪报价格、数量和原产地行为等界定为走私行为。
2、 走私行为偷逃关税,最高刑期是10年,但案例少、刑期低。
根据日本《海关法》第110条规定,以虚假或不正当行为获得关税免除或退还的,对应纳关税的货物采取不正当手段未纳税而进口的,应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以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兼施。但是,在日本因走私行为而对自然人判处监禁或者徒刑的案例极少,大多数涉税走私行为都是对企业或者个人判处罚金,而不是判处监禁。以2013年为例,日本国内单独判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占刑事案件的83.96%,对自然人判处自由刑的实际适用比例仅为刑事案件的14.46%。
上述案例2,涉案公司和公司负责人共同走私犯罪,偷逃关税高达59.6亿日元,对公司负责人判处监禁刑仅为3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万日元。
日本的走私案件,对自然人判处自由刑的期刑,与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量刑规定相比,有很大不同,我国刑法对偷逃关税1亿元以上的走私普通货物罪主犯,基准刑为15年左右,而且应当并处漏税款1倍左右的罚金,而日本对偷逃税走私的案件,很少超过3年的监禁,两者相去甚远。
3、 被告人被判处罚金无法足额缴纳的,可用劳役折抵罚金。
案例1,法院判决如果被告人无法全额缴纳罚金,每1天劳役,可以折抵10万日元的罚金;案例2,法院判决如果被告人无法全额缴纳罚金,每1天劳役,可以折抵5万日元的罚金。这是具有日本特色的“罚金易科”刑事法律制度,韩国也同样具有类似的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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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倩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林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与海关业务中心总监、海关法律业务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公众号“老林说法”撰稿人,《老林说法》专著作者,进出口贸易和海关法律业务领域专家型律师。擅长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纳税和行政处罚争议解决,以及贸易合规咨询等法律业务。历年执业期间,林倩律师先后为多家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提供了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特许权使用费和转移定价等纳税争议解决的法律服务,为海关行政处罚争议解决提供了法律服务;在棉花、木材、成品油、海产品、动物食品、电子产品和固体废物等商品领域,为低瞒报价格、边民互市贸易、跨境电商和携带违禁品等走私犯罪案件提供了优质的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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