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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第4期)

2022-12-19

序:2022年10月,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该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杜和浩、陈浩主编,团队成员杨亮、杨小红、李方伟、于智浩参编。该书填补了行业一大空白,甫一面世,即受到业界好评,近日已经跻身法律出版社图书畅销榜第三名。为回馈广大读者和业界同仁,现将该书的部分精彩内容摘要连载分享。


本期分享的是《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自愿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是否要受《招标投标法》约束呢?《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裁判规则》一书第1页提到,案涉项目为民营投资商品住宅项目,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于2018年3月27日和2018年6月6日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案涉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既然发包人开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择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那么就应当平等适用规制招标行为的法律规定,即应受《招标投标法》约束。


该书第4—5页写到,最高人民法院观点:闽南公司主张招标前双方签订的《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无效,本案应以中标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案涉工程款的结算依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范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虽然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不再将民营投资的商品住宅项目列入必须强制招标的范围,但双方当事人既然选择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人,就应当平等适用规制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定,即应受《招投标法》的约束。本案中,开源公司与闽南公司未经招投标即签订了《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在闽南公司中标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双方存在明显的串标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中有关禁止未招先定、串通招标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和《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湘商·鑫贸大楼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按照该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一、二审判决按照该合同确定案涉工程款的计算依据,并无不当。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非必须招标项目,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应当受《招标投标法》约束”裁判规则,有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反案例呢?实务中对此主要有哪几种观点呢?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否出台了指导性文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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